消防設施工程承接的業務範圍
加強對從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企業的管理,維護建築市場秩序,保證消防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,促進行業健康發展,結合消防設施工程的特點,製定本承接業務標準。
承擔業務範圍
(一)取得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企業,可從事各類建設工程中的消防設施項目的谘詢、設計
、施工和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工程,還可承擔相應工程的總承包、項目管理等業務;
包括:1、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製係統;2、自動噴水滅火係統;3、水噴霧滅火係統;4、氣體滅火
係統;5、泡沫滅火係統;6、幹粉滅火係統等自動滅火係統;7、防煙排煙係統自動消防設施工程;
(二)取得一級資質的企業,承擔消防設施工程的規模不受限製;
(三)取得二級資質的企業,可承擔單體建築麵積不大於4萬平方米的民用建築、火災危險性為丙類及
以下的廠房和庫房的消防設施工程。